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赔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二倍)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补充回答:
4.“我自2009-2-7进厂后,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可以要求补买吗?或者退钱给我? ”:
(1)可以要求补缴。
(2)但要求退钱没有法律依据。
5.“因为公司通知我要我赶快办离职手续 ,但因为我始终不办,公司的陈主任就告诉保安不许我再打卡,不许我进入办公楼”:既然如此,协商已经是不可能解决问题,你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索要补偿或赔偿,就只能是提起劳动仲裁了。
1、劳动合同是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部分算正式劳动合同期,所以:楼上心为宁碎朋友说的对,你现在已经不在试用期了,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来解除与你我的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我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
(1)要求自2009-4-7后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时间按正式合同的工资计算。
(2)要求补偿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又因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也就是一个月工资。
(3)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我是否可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
(1)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你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2)但现在按规定,你应已经不在试用期内,所以不必再向公司要这个证据,只要求公司4-7后给予正式合同待遇。
4、“企业违反了哪几条劳动法?”:
(1)不是《劳动法》了,而是《劳动合同法》。
(2)具体有《劳动合同法》、40条、46条、83条、87条,拣重要的列在下面,其他的如需要再提供,其实你也可以自己去找。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充回答:
4.“我自2009-2-7进厂后,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可以要求补买吗?或者退钱给我?
”:
(1)可以要求补缴。
(2)但要求退钱没有法律依据。
5.“因为公司通知我要我赶快办离职手续
,但因为我始终不办,公司的陈主任就告诉保安不许我再打卡,不许我进入办公楼”:既然如此,协商已经是不可能解决问题,你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索要补偿或赔偿,就只能是提起劳动仲裁了。
1、劳动合同是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部分算正式劳动合同期,所以:楼上心为宁碎朋友说的对,你现在已经不在试用期了,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来解除与你我的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我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
(1)要求自2009-4-7后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时间按正式合同的工资计算。
只要他能拿出 你不能胜认的证据和充分理由
那么 你将什么都得不到赔偿 因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条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是,如果拿不出来 那么公司硬要开除你 除了结清你当月公资外 还应该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 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二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所以你现在应该是已经过试用期了。所以公司辞退你,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时间看,应该是半个月的工资,即900元。
另外工资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如果没有的话,要格外支付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1800元。
这样,公司可以合法的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给你2700元。
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