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罪的法律分析

2025-05-23 05: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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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

陈某骗取受害人马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福州市某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4月16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骗取被害人马某的信任后,在福州市某小区门口,以要马某帮忙收取货款为由,骗取马某现金人民币9600元。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到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福州市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分析

首先,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

当事人陈某的犯罪数额较小,诈取款项刚刚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

其次,陈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

其三,从犯罪后的态度看,陈某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鼓励当事人当庭认罪和积极退赔,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法院的轻判;

其四,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陈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

4、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及时委托律师,律师提供有效的辩护思路能够较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得以轻判就是律师及时介入、多次提交意见书、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建议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