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以上规定都是强制性执行的,如果违反了,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就使该合同“恢复原状”,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条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如果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有依据的,否则就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是不可以主动解除合同的,36条说的是协商一致,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没有协商一致,当然现实和理论不是完全吻合的,如果单位坚持解除一般都是赔偿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