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h。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