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所指定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025-05-23 1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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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小郑在路过一家路边小店时,感到天热口渴欲买棒冰。至店内时,看到该店内贴着“售出雪糕如有断裂,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小郑不以为意,依然购买了一根棒冰,但是打开一看,竟然是断裂的,于是要求店主更换,店主指着店内的告示说,已经告知小郑如果购买的棒冰断裂概不负责,小郑还是购买,其就无权要求更换,双方因此引发冲突。那么,该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也有相关规定。

法律在赋予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的同时,要求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公平交易的义务。具体是:(1)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更不能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单方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必须予以赔偿。可见,该小店在店内张贴的告示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显失公平,格式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