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1996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3%,单位徼纳比例约为20%。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内政办发[1995]143号
五、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具体办法是:
(一) 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盟市根据支付需要和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的积累率所确定的比例缴纳。
(二) 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从本方案实施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本人缴费的比例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的8%。
(三)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所得税的基数。
(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遇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基数称为职工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后,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