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交纳的保证金,如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后应当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退回保证金是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退还。
但解除取保候审还必须有个法律程序,解除后公检法机关会通知本人和单位的。正常情况会没事的。,
既然取保到期了,说明你没有违反有关取保的规定。如果公安没有给你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则他们必须退回给你。否则可以向督察或者检察院投诉。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期满后侦察机关(公安机关)是要如数退回保证金的。
现实中,要退回还是有些难,可能你得要跑很多次,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