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大规模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化[1]不可逆转地成为当代人权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一(一些外国人权学
者认为,当代人权发展的趋势是:平等主义的强化、个人主义的弱化和人权的国际化;另外一些外国学者则认为当代人权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人权的宪法化、人权的国际化和人权的民主化[2])。人权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权内容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3],成为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尊重和促进的价值准则。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4]
1966年生效的联合国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则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离且互相依存、互相关联。同时,应该考虑各国家、各地区的独自性以及历史、文化、宗教的多样性,但是,不管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是国家的义务。[5]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2/31/content_2449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