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具体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处理:
1.商品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00计算。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10计算。
二、所得税处理:
买一送一的赠品不视同捐赠,应将销售总额按照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确认销售收入。此时按照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