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的简单案件,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说明案情比较复杂,通常来说是严重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有可能更重,但也有可能因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审结,为了不违反期限而变更程序
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