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服务费支出,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支付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按照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执行,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