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因此,二十二岁前是征集的对象,如果你已经二十三岁了,就已过了征集期,除非国家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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