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驳回的我的起诉

2025-05-17 09: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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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应该是发现你起诉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回答2:

字稍多,望看完。部分法律法规是摘录的。

传票送达时当事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签,也可以送达经过授权的代理人,以上两种方式均视为直接送达,其效果与本人签收一模一样。

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连协议都没有就更不用说了。

所以被告父亲签字完全等同于被告自己本身签字一样!

然后一般情况来说,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那对你有利。

可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你这案属此情况所以不能适用缺席判决。

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以上几点内容绝对是清楚的。
但张却。。。因此绝对可以肯定张。。。。

除以上几点外张在处理案件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不合法的做法呢!
例如说因没明确地址不能公告什么来逃避对被告的传票送达。因为本身采取公告送达的情况是需要求民法中的其余5种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才使用的。
而这案子当中还有其余适用送达方式。

总结——你光与张耗下去也是没办法的解决问题的!

至于让你撤销再起诉,也没什么实际帮助。(实在不知道张到底与被告有什么关系。)
因为对于案件承办员的分配法律中没有做规定。因此说不准还到张手上呢。

那我们尝试别的方法好了。上诉就是了~

先签了驳回裁定。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没发生法律效力(注意:没发生法律效力的叫上诉。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叫申诉--楼上说的那个。)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举证吧。)

实效问题——不服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在各自签收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不服裁定结果的则要在10日内上诉。但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可能会不一致,计算上诉期限应从各自签收的次日起计算。(你的是驳回裁定,是10日内哦!!)

这样就可以重新审了!之后再做好举证的准备就好了。这样应该就可以了。

以上纯属己见,如有不妥望见谅^^~

ps:
能不能找到相关法律对张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呢??思考当中呢。如果哪位大人知道的告知一声哦。谢哦~

回答3:

被告与庭长看来是有关联的,向最高法院升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