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没有续交医疗保险,还能享受养老保险吗

2025-05-15 08: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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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不同的体系,两者分别建立账户,彼此独立核算。两者都包含在五险范畴。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医疗保险。
现阶段,国家的医疗保险主要包含三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缴纳医疗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是,在职工因病治疗时或买药时可以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职工要想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必须依法缴纳医疗保险,一般不得中断。中断后续费的享受医保待遇问题,各地政策不同。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3、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须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与医疗保险没有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医保及养老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补足差额。

所以说,职工工伤为三级伤残的,当然退出工作岗位吗,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至退休。至于养老保险,继续有单位和职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