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休产假 单位属违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