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 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节选自《安徽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