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化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第二,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第三,“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径。第四,人民主权理论主张法律权威、领导权威及宪法自身的权威来自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