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