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基层法院的地方保护问题,那需要去找上级法院投诉,请求执行监督或其他等。
如果是工作人员受贿渎职包庇等,那需要向法院纪检投诉,采取检举控告等措施。
执行不力,是法院工作人员渎职范畴,可以向执行局的院长反映投诉,也可以找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要求更换执行员等。
如果有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申请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比如拘留(最长期15天,可以一年多次对他惩戒)。可这种方式一般只能满足债权人的心理安慰,不能从经济上获得对债权的追回。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
1、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采取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我的案子16年10月份就开始申请执行了,执行到现在我几乎几天一个电话打过去,根本没人接,我请当时帮我打官司的律师帮忙去找下那个执行法官,也只是口头说到时候处理,然后就没有结果了,一直到现在电话都打不通,也没有任何消息给到当事人,真不知道青浦区法院执行庭用来干嘛的,就是要我们无限期的等吗?
我的案子都四年了,也一样没结果,等,青浦执行庭,,现在接待日还一个星期一次,只有下午接待了,哎
我也想投诉 打了几天了都没人接
你好!我也想投诉、有效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