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全是乱回答,懂也懂不起就在哪儿乱教人,看看这个标准答案:
销售方在未收回发票的情况下作废票是错的,并且他把票作废了是开不出红字票的了哈。
你这个事比较麻烦,我想你这样办好点。票认证了不要抵扣,如果抵扣了就做进项税转出,然后到国税局管理部门或稽查局写个说明材料,由他们给你证明下该票没有抵扣,然后把票退回销售方,他再到他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写个说明,经同意后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给你。不过反正有点麻烦哈,看你的运气了。
这块破东西是相关的麻烦.我把操作流程发给你你看一下.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上面这位朋友回答得很对。
1、你的发票联和认证连如果没有给他,他不能作废。(他如果没有你的发票联和认证联,他作废后,是没法给税局交票的)
2、只有他收到你没有认证过的发票联和认证联,而且必须是在开票的当月,他才可以作废。
3、你如果已经认证通过,需要做销货退回或是数量,金额等有误,需要开红字发票通知单,对方申请开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