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按照发票开具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发票,排量1.6以下的乘坐车辆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