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再审判决的结果,如果不是因抗诉启动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抗诉启动的再审你不服该再审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你可以申请再审。
我国目前立法这点有缺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决定权尚不受审判监督程序监督,当事人不能对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你没有真对原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扩展资料:
审理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判刑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审程序
民事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对判决仍不服的,应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问题不明确,你是不服再审判决的结果,还是不服再审被驳回的裁定?(鉴于这个答案有很多点赞,而该答案当时回答的仓促不够完整,现进行略微调整希望能够帮助更多人)
不服再审判决的结果,如果不是因抗诉启动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抗诉启动的再审你不服该再审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你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你是不服人民法院再审驳回的裁定?
我国目前立法这点有缺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决定权尚不受审判监督程序监督,当事人不能对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你没有真对原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的规定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其中,如果当事人是依据民事诉讼第200条第1项、第3项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可以自自己知道该事由成立之日起的任意时间内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鉴于新法已经将第200条第1项、第3项规定为是不受一般再审申请时效限制的特殊再审申请事由,所以,如果当事人依据新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的特殊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已经不存在一般申请再审诉讼时效的限制了,也就说,实际上同时你也可以第200条第1项、第3项的再审事由,无限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你的提问不够具体,所以,我也是试着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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