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斑奇迹不是传销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心的报告,亚洲斑奇迹没有行政处罚信息,营业异常名录信息,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以亚洲斑奇迹不是传销。(截止2019年1月该企业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传销!)
广西斑奇迹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亚洲斑奇迹)于2016-05-13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虹,总部地点: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8号1-4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活美容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塑形衣、香水、精油、化妆品批发兼零售;养生文化传播,个人形象设计等。
扩展资料:
查询是否企业违规的方法如下:
1、打开浏览器,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进入。
2、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在主页的搜索框中搜索“广西斑奇迹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点击查询。
3、在弹出的查询结果页面中,即可找到“广西斑奇迹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4、在进入到广西斑奇迹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页面。
5、未被列入营业异常名录信息,且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
截止2018年11月20日,亚洲斑奇迹尚未被认定为传销。
以下为权威媒体报道:
想好好爱护自己的脸吗、想知道怎么样才能科学地呵护自己的脸吗?2016年11月9日上午,广西首个“科学护脸日”公益推广计划在桂林启动。整个公益推广计划由广西“斑奇迹科学护脸协会”提供1000万元推广经费,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护脸服务。
“亚洲斑奇迹”在广西拥有40多家“人体皮肤管理4s运营中心”。在公益推广活动期间,凡是预约成功者,都可以享受“科学护脸日”的全年、全额补贴(人均补贴10000元)。
从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在为期一年的时间里,“亚洲斑奇迹”每周举行一次“科学护脸日”,指导顾客用科学的方式养成脸部呵护好习惯,全年52周坚持“科学护脸”,即由“科学护脸协会”提供补贴为你买单;
每天有2名预约者,有机会争取到“亚洲斑奇迹”推出的最新“肌肤还原法bsrr)”治疗各种脸部问题(包括皮肤老化氧化、色斑、黄褐斑等色素沉着、痘印痘痕和血丝脸等等)的资格。
积极配合者,由“斑奇迹科学护脸协会”提供全额补助。“亚洲斑奇迹”作为第一个提出“人体皮肤4s管理理念”的专业机构,是人体皮肤管理领域公认的创新型领导品牌。
下图为亚洲斑奇迹创建人:
企业信息查询方法: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广西南宁市不一斑化妆品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的结果暨广西南宁市不一斑化妆品有限公司。
四、通过搜索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首个“科学护脸日”公益推广计划在桂林启动
亚洲斑奇迹不是传销。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心的报告,亚洲斑奇迹没有行政处罚信息,营业异常名录信息,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以亚洲斑奇迹不是传销。
传销指的是以发展人员为目的,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就是传销。
传销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若大家发现或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积极向警方举报,共同打击传销行为。
什么是传销?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传销有合法的吗?传销其实也就是直销,根据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对于当时来说,国家是充许传销经营活动的,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经商等。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一、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可见传销经营活动已属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传销和近期出现的网络传销等变相传销活动,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什么是传销企业?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传销企业就是从事传销的企业。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3)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4)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5)有符合规定的传销计划以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传销的,应当预先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传销的企业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3)企业状况,包括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分支机构等;(4)传销运作方案,包括参加传销的条件及手续、传销员的报酬计算方法、退出传销的办法、传销员的行为准则和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5)申请传销的地区;(6)传销产品品种、型号、商标;(7)传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8)传销产品的成本价格的销售价格;(9)退货、索赔和售后服务办法;(10)传销企业与传销员的合同样本、传销员证样本;国家工商局对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分别颁发《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和《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经批准的多层次或者多层次传销企业,应当自收到核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增加或者减少传销的分支机构、变更传销产品品种范围或者终止传销的,应按申请传销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经纪手续。
我只想说产品垃圾,反弹的厉害,红血丝加重。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