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参考资料
连带责任.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4-18]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在事实中存在过错或者提供担保或者与债务人享受所得利益时,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后,可以依照与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已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