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但调解的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调解书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如果调解书已签收或笔录中确认签字即生效,那就不能上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