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请复议。
劳动争议仲裁中,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复议,也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终止调解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