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不能免税。
除你提供的文件外,另有国税发[1995]197号也有类似规定:
一(一)2条: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华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认为这是立法盲点。
国内设计单位收取投标补偿费是比较普遍的业务,所以税法有明确规定。但外国企业收取投标补偿费是很少的,所以税法未就此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常识和税务基本原理,你可以认为这符合国税发[1994]214号和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属于不征税项目。但税务机关也可以辩解,上述文件规定的是“设计费收入”,你支付的补偿费不属于“设计费收入范围”,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项目。他嘴大,你嘴小。最后你还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