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税法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

2025-05-13 1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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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是税法单方面给的税收优惠,会计上并不核算这个事项,所以更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暂时性差异本质在于“暂时性”也就是说税法和会计处理暂时存在差异,以后会一致,但是无形资产只是税法单方面核算,和会计的日常账务处理,没有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回答2:

在会计上设置研发支出,下面设置明细账资本化和费用。费用上是加计扣除、而资本化的按照资本成本的150%的摊销。

回答3:

是的

回答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