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因此,请您向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一般来说,当地的税务部分应当对手机费抵扣的总量进行控制,在总量之内的准予抵扣,超过总量的应当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