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的规定: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你说的情况不符合食品法规,但不影响食用,与产品品质关系不大,只能说是产品标签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