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如果在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那他就不构成善意第3人,有可能是个恶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行驶撤销权。
明显不合理低价通常就不构成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