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子:如我的汇票丢失了,那我就要去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然后去法院进行公示催告,让相关的利害人(如拾得人或其他人)去申报权利,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得少于60天)没有人申报,那么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那么那张汇票就失效了,在此过程中的票据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我依除权判决就可以向付款人(一般是银行)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2、法条:票据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告知某人履行某种义务。(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所以采用书面催告的方式。)如某职工长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就可以采取登报催告的方式,通知某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回单位上班的,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上班,公司就可以依法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