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该公告出台,解决了以往对工装费的列支争议,以往会计人员基本都是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按照相关规定即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可以据实列支。也就是不能保证发生的全部工装费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出台表明企业发生的工装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进而可以得知,如果再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已经不再符合规定,笔者认为,该项工装费列入企业合成本费用更为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购买工装是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装。而不属于以上不允许抵扣范围中所说的用于个人消费。也不属于其他不允许抵扣项目。有些网友认为企业应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对于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部门购买的服装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福利部门职工购买的工装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种观点看似合理,但是根据国税发[1993]23号文件规定,将工作服列为了劳保用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 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中规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2.外购低值易耗品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为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 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 …………………… ⑶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是指未计入买价的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