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条规定中没有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加以设置。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后,因不明白不捕理由,而纠缠办案人员或到控告申诉部门、侦监部门上访等行为,并造成办案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对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应增加“……,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被害人”的规定,以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知情权,体现出司法公平正义。主要理由是: ~是有利于防止或避免被害人到处上访或无理纠缠。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其自身合法权益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多种原因,不符合批准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而被害人并不知情,因不懂得法律规定,常误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行为,进而对检察机关或办案人员持怀疑态度。少数被害人还开始申诉或上访或对办案人员纠缠,从而造成检察工作被动或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检察机关如果将不批准逮捕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可以使被害人懂得法律规定和增加信任,不至于造成盲目上访缠诉和不必要的心理顾虑,有利于办案社会效果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维护和尊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也就是说,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尤其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特别重要。如果检察机关将不批准逮捕决定及理由只通知公安机关而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就不知道自己享有这项诉讼权利,更不知道怎样来行使申诉权利,从而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三是有利于防范司法不公或腐败现象发生。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复议和复核,但实际操作中,公检两部门多为内部相互协调处理,复议和复核案件极少。作为关心案件处理过程的被害人,如果规定应告知不批准理由,认为案件中不批捕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行使自己的申诉权来启动监督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置于被害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