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要注意,对于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1994年肖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当时肖先生和王女士都在政府机关工作。1996年肖先生的好友钱灿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并找到了一笔风险投资,准备办企业开发专利产品。由于肖先生大学时学经济管理,又善于与人沟通,钱灿便动员肖先生一起投资,做副经理。肖先生看好这个项目,准备辞职跟钱灿一起做。 肖先生回家跟王女士商量辞职投资办企业的事,王女士认为经商收入不稳定,所以不同意肖先生辞职办企业。但是肖先生经商的意愿太强了,王女士拗不过,只好同意肖先生辞职。不过王女士坚决不同意肖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认为投资风险太大。双方经过多次争执,最后王女士同意肖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肖先生的5万元投资,并要求肖先生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为此,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5万元投资的所有权归肖先生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二居室的房屋、5万元现金归王女士所有。 没有想到的是,肖先生和钱灿投资的项目很成功。十多年中肖先生赚了很多钱。肖先生用这些买了一套别墅、一套四居室的商品房、两辆轿车。虽然肖先生赚了很多钱,但是钱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幸福。由于事业的成功,肖先生身边有了其他的女人,肖先生提出跟王女士离婚,并要求按照1996年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 肖先生认为一套别墅、一套四居室的商品房、两辆轿车是自己投资办企业挣的钱购买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应归自己所有。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肖先生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认为别墅和四居室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双方对此争执不下,难以达成协议。苦恼的王女士找律师咨询,请求律师帮助。 兆君律师事务所易立青律师认为 :一、王女士和肖先生1996年签订的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协议有效,对肖先生与王女士均有约束力。双方离婚,财产应按协议的约定分割。 二、肖先生和王女士1996年签订的协议属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也就是说5万元投资的所有权归肖先生、5万元现金和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三、由于肖先生和王女士1996年签订的协议只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约定以外的其他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套别墅、一套四居室的商品房、两辆轿车不受1996年协议的约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分割。
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具体规定如下:
一、【婚姻法对婚内财产约定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最高院司法文件对离婚时约定财产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一般是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约定行为。例如:为了规避债务而约定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