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商品房交付的标准

2025-05-20 17: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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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回答2:

实践中有的购房者虽然按时收到了达到《契约》约定标准的房屋,但房屋外部环境却和购房者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例如,小区道路泥泞,绿化全无,使购房者完全找不到心中理想家园的影子。因而我们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契约》时应对《契约》附件中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给予充分的关注。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应包括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因而购房者在签约时是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契约》附件中把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定项目内容填写完全并约定合理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的。日前,鼓楼区的冯先生委托我们律师陪购,我们在签约谈判过程中向开发商指出了其《契约》附件中没有关于小区道路、绿化及会所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谈判初期开发商态度比较强硬,不愿书面承诺,只做出口头承诺。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在敷衍了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向相关主管部门做了反映。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就小区道路、绿化及会所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等内容开发商同意了我们的明确要求,并做出了书面约定。冯先生也如愿签约,买到了心仪的房产。

回答3:

  商品房交房标准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
  (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
  (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