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用益物权,浮动抵押权?

什么叫用益物权,浮动抵押权?以及两者的关系?
2025-05-19 07:32:2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与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具有与担保物权不同的法律属性,这主要体现在: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用益物权是独立性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等.
在物权法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浮动抵押制度以其不可抵挡之势出现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该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了严格浮动抵押的设定;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明确了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在物权法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制度以其势不可当挡之势出现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该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一弊端使很多国家对该制度望而却步,如何化解,成为研究该制度的重中之重。
本文开篇就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及其特点。在浮动抵押设定直至结晶前,抵押人可自由处分设押财产,抵押权人不得进行干涉,并对已逸出抵押人控制的物无追及力,这些特点使浮动抵押制度适应公司的快速运营,促进资金融通,并获得了“极其便利”、“非常有益”、“极具包容力且最便利”[2]等赞誉。但恰恰也是这些“优点”,使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率价值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他们的地位有时也“如同云彩般浮动”。笔者参阅了我国专家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发现之中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未规定详尽,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弥补的方法,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严格浮动抵押的设定,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首先,严格浮动抵押的设定。(1)明确抵押人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可将抵押人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无须拘囿在公司,甚至象日本的企业担保法狭隘在股份有限公司,人为的造成各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不利于建设公平的融资环境。(2)限定可得担保债权的范围。建议法律中规定:公司法人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企业担保。(3)规范设定方式。
其次,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公司仍有自由处分设押财产的权利,抵押权人是不能干涉的,受处分财产脱离抵押权,抵押权人亦无追及的效力。而抵押公司的“日常经营”亦难以界定。但若任由抵押人处分而不加以任何限制,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法律上应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列如汇报、质疑权,变更权,撤销权以及代位追偿权等项权利,以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
明确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再次,明确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次序。保障浮动抵押权人的权益,在赋予浮动抵押权人权利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明确浮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突出的表现于抵押权实行之际各债权人受偿次序上的安排。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浮动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危及到清偿次序,故在法律上对各债权的受偿次序作合理安排,平衡各方利益是所必须的。
该课题的研究,对于新《物权法》中所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践有着积极的意义。

回答2:

物权法中得用益物权是支配他人物权得权利,如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宅基地使用权等一些。

就是东西不是你得,但你又有一定得权利再上面。

浮动抵押 一般是动产,就是例如 你得 工厂 有很多产品,你是用你得全部产品做抵押得,但是你得产品还是不断得销售和生产之中,是变动得。具体数目得确定是再抵押权人使用其抵押权那一刻你剩下得产品算得。

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回答3:

 浮动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是指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合法用有占有,收益的权利!
浮动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关系是二者都是他物权

回答4: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