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麽先奸後杀是数罪并罚,而绑架杀人是以绑架罪处罚呢

为什麽先奸後杀是数罪并罚,而绑架杀人是以绑架罪处罚呢
2025-05-22 17: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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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奸后杀通常情况下是有强奸的犯意,之后另起犯意,要杀人,触犯的是两个权益,即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奸淫满十四周岁幼女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四)二人上轮奸;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
  对被害人先强奸,后杀害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回答2:

你好,你的问题涵盖了刑法学多个知识点。首先,先奸后杀是两个行为,侵犯了2个法益:性自由权、生命权。原则上,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而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就应数罪并罚。但绑架罪是一种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等客观行为对他人人身权利,包括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权利的侵害来实现的,本身就极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法条和司法实务也都对绑架杀人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回答3:

立法的时候会考虑很多情况,强奸后杀人的不多,不属于严厉打击的一类
绑架杀人以绑架罪从重处罚是为了促使绑架嫌疑人刀下留人,不撕票的处罚较轻(一般五-10年),撕票杀人的严厉打击---法定死刑,仅有的几个直接判死刑的犯罪。

回答4: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数罪并罚和结果加重犯。不要觉得数罪并罚更严厉,毕竟刑法里有限制加重的条款。其次,先奸后杀通常情况下是有强奸的犯意,之后另起犯意,要杀人,触犯的是两个法益,即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的生命权;而绑架杀人,这本来是触犯人的自由权和生命权,但是刑法非常反对这种行为,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打击犯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结果加重犯。这是立法技术。如果你是懂刑法的,那么,你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哪一种更重。要知道,绑架杀人,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直接是死刑,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回答5:

绑架杀人是法律拟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