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办理残疾人等级评论在哪里

2025-05-22 21:51:0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受 理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即时)

二、审 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写出鉴定意见。
(20个工作日)

三、初 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审 核、公 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审 批、发 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

办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