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故意损毁赠与财产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5-05-19 16: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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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谭先生与吴小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谭先生赠送给吴小姐名贵水晶饰品一座,价值8000元。后吴小姐请谭先生至家中“谈谈”,吴小姐称已对谭先生没有感觉,要求分手,谭先生当即感到相当气愤,并拿起送给吴小姐的水晶饰品狠狠砸向地板,水晶饰品即刻全部碎裂。吴小姐要求谭先生赔偿该水晶饰品,但遭到了拒绝,谭先生称该水晶饰品系其送给吴小姐的,现在大家分手了,他可以马上拿回,怎么破坏都是他的事情,吴小姐管不着,更不可能赔偿给吴小姐。吴小姐感到相当气愤,于是将谭先生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水晶饰品虽然是谭先生买的,但是在谭先生将该饰品送给吴小姐时,该饰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吴小姐手中,同时,在谭先生送给吴小姐之时也并没有关于“一旦分手必须返还”的约定,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谭先生应当就水晶饰品对吴小姐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