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供担保,我不知情。债权人起诉时没有将我列为被告,法院是否有权执行我名下房产和查封我的银行帐号

2025-05-22 1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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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如果您名下房产是属于共同财产且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提供的担保是丈夫的个人债务的话,法院是可以执行您名下的财产的。
纵横法律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叶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