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如果咱俩签订了仲裁协议,后来出现了纠纷的,此时您直接跑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起诉时不给人民法院看咱俩签订的仲裁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会通知被告人我,我一看,挺奇怪的,当初咱俩签了仲裁协议了,说了如果出现纠纷去仲裁机关解决的,你怎么一个人跑到人民法院告我去了?
此时我有两个选择:
(1)你小子不是告我吗!好,咱俩就在法庭上见,我也不告诉人民法院咱俩之前签订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咱俩的纠纷。这种情况就是属于一方(您)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我)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我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咱俩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法院一看,你俩原来之前还有过此协议,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作用,我就不管这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