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属于色目人。色目人即外国人,是元朝时中国西部民族的统称。
元朝把治下人民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
蒙古人是指蒙古高原的居民,严格说来,是1206 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时集合的人们及其后代。
汉人、南人:则分别指金、南宋的遗民,但汉人包括契丹、女直(女真) 。色目人是除了蒙古人、汉人、南人以外的所有人的总称,包括粟特人、吐蕃人等。“色目”一词源于前代,意为“各色名目”。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种类繁多。
扩展资料:
四等人制度集中表现为歧视性的刑法,主要有以处几项:
1、《元典章》卷42《刑部·诸杀》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
2、1272年5月,朝廷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见《通制条格》卷27《汉人殴蒙古人》)。《元典章》卷43《刑部·诸杀二》记载:“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3、《元典章》同一盗窃也,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亦免刺刻断。至藩囚官强愎自用, 辄将蒙古人刺字者,则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
4、《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殴打汉儿人, 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 如有违反之人,严刑断罪。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直接后果,就是色目人嚣张跋扈,肆意欺压汉人和南人。导致大元很快民心尽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