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如下: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进行的审计监督。欲知其他详细内容,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在沪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区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区县审计局负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