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此处中院管辖的,仅仅是判断一下仲裁协议有没有效力,不是协议中的争议事项。
中院判断下来协议有效的,仍然去仲裁,并排斥诉讼;判断下来无效的,适用“默认的”纠纷解决机制,即诉讼。
打个比方,家里两个娃娃,平时吵架了就找爸爸处理。后来他们约定,如果以后因为玩具归谁吵架,那就找老师处理,并由老师决定玩具的归属。这就叫有效的找老师约定排除找爸爸。但是,后来他们却因为“有没有约定过找老师这回事”吵起来了,所以这会儿还没轮上老师管,而是先得找爸爸问问有没有那么回事。
很明显,“玩具归谁”和“有没有约定过”是两回事情。
不用把你问的问题套入例子中再讲一遍了吧……
以上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