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受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通过正常的市场或商店购买,或者已经合理审查了对方有权出售该财物的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等)、且价格合理的,则即使所购买的是赃物,但购买人购买赃物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违法,不会被处罚。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予以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如果是正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是没有罪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要注意什么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你收购这些烟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话,只能是认定为明知赃物而买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派出所人员罚款不开收据和行政处罚通知书也明显是程序违法;如果你认为你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投诉检举,或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你不是,依情节轻重可能涉嫌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你可以自己看一下相关法条:(当然,这些不能改变作出处罚民警的程序违法事实,你还是可以采取以上措施)
刑法:
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注: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不知道是赃物进行收购并出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要配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卖烟要到正规的渠道进,不能进不明香烟。烟草局来调查, 烟没收可以教育,但不能这么重的惩罚,你说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