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辩论分析,很急,请各位大神帮帮忙,好人一生平安!

2025-05-22 02:59: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由于驾驶员的开车不慎导致张林受伤,对于张林的人身损害,因由张林所在的单位(即该进出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侵权责任法》里的规定损害事实只包括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侵害法益(指隐私、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
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则救济(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2)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则可以(例如《证券法》里规定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投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会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张赔偿因取消演唱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望采纳。

回答2:

是不是应该赔偿要看交通事故部门的认定,但是从目前我国执行的法律体系来看无论怎么认定,进出口公司都是有责任的,那么进出口公司必须赔偿,只剩下赔偿的多少问题。
具体的责任划分里面,因为司机是驾驶车辆,我国交通法规定司机在驾驶交通工具时必须礼让行人,行人的通行权是第一位的,那么司机就根本躲不开法律责任。
而该进出口公司作为司机的法人单位是必须承担法人责任的,这个是无可辩驳的。
因此最后由于进出口下属的司机撞伤张林,导致以后一系列的损失,这个责任进出口公司几乎是不可能躲避掉的,只有一种可能性能够躲开,那就是进出口公司能够证明他们当时是在执行高度保密级别的国家任务,并提前有公示,并能够证明确实送达到张林。那么进出口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的责任,但是那可能吗?我认为不可能。

回答3:

不应该。因为没有合同相对性。中泰公司应该向张林主张合同违约的责任,而张林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进出口公司主张因车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此外因车祸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张林也可向进出口公司和车辆的保险公司求偿。
刘律师解答

回答4:

应该赔偿的,这好像是某一年的司考真题吧。首先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二,歌星张林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向车主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