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别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我方购货款已付,在未知对方虚开发票怎么来处罚
2025-05-24 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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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位朋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因此,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分为两类:第一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类:善意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上所说的第二类: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局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国家税务局在国税发(2007)124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以下我引用文件的原文进行说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这位朋友,你还可以去看看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里有着区分恶意和善意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的区别条款。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会被处罚,但是税款不能抵扣或会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