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但是都是基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遵循“一宅一户”、面积不得超过各地面积标准的要求。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地方的标准,各地政策有所差异,例如: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满足一宅一户的前提下,在确实有需要分户、或者村中的常住人口确实需要宅基地的、或者满足其他地方要求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等,都可以要求申请宅基地,具体则以审批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