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不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该情形不属于刑法上因果联系中“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乙跑向树林的选择也不是唯一选择,死亡出于意外。
2.甲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这属于因果联系中“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据此,甲的放火行为,导致乙家着火,乙想要救出财物属于正常心理。而消防人员已经阻止了乙的行为,只是由于乙的坚持,没有制止住,排除消防人员的不作为。
3.此例,甲应该明知乙情绪不稳定的情况,有可能做出伤害乙本身,甚至自杀的行为,甲仍然告诉乙服安眠药自杀,属于教唆他人自杀,要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甲并不以为乙会听信自己的话,则甲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4.甲不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按照此例甲不知乙要寻死,与乙的死亡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能在实践中,会任务甲作为医生,对于乙的这样询问应该引起警觉而没有,可能会追究甲的过失责任,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定。
5.甲不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甲不在自杀现场的话不承担责任;如在现场而置之不理,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乙是在甲走后在家自己自杀,甲无过错,若有过错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6.个人认为甲不承担责任,因为乙的追赶,准备夺回自己钱包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而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水中,甲并不知情,甲赶到后乙已经死亡,说明甲也没有见死不救的情形。